1983年3月國務院有關部門規(guī)定,為保障退伍紅軍老戰(zhàn)士和孤老烈士家屬、孤老復員軍人(以下簡稱“三老”)的生活,調整對他們的定期定量補助標準:①退伍紅軍老戰(zhàn)士的定期定量補助,一律在原享受實際補助的基礎上,每人每月增加10元。。孤老烈屬(包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、病故軍人家屬、失蹤軍人家屬)和孤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,一律在原享受實際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。上述調整標準,自1983年1月份起執(zhí)行。②調整“三老”定補標準,所需經費,由中央下達專項指標,地方包干使用。列地方優(yōu)撫和社會救濟事業(yè)費預算,保證把有限的經費用在“三老”對象身上 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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