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83年1月,國務院有關部門規(guī)定:離休干部屬于歸僑、僑眷的,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,按干部管理權限,由主管部門批準。去港澳的,除特殊情況外,一般不超過三個月:出國的,一般不超過一年。假期從離境之日算起。在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內,離休干部的工資(包括按規(guī)定享受的生活補貼)、副食品價格補貼等均照發(fā)。超假后,在港澳的一律停發(fā),回來后仍享受原待遇;在國外的由所在單位保留一年。在此期限內回來的或獲準在國外定居的,全部補發(fā);超過此期限的,從回來后或獲準在國外定居后按月發(fā)給(生活補貼按年度發(fā)給),原保留的不補發(fā)。因私事短期出境的旅費、境外的醫(yī)藥費,均由本 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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