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調整收購價格。新中國成立以后,國家有關部門對蠶繭收購單位、管理辦法等作了規(guī)定,并適當調整收購價格,改變絲價與蠶繭生產成本倒掛現象,使繭糧比價相對合理。1957年,省規(guī)定44個縣市為計劃收繭地區(qū),所產蠶繭不分品種、類別概由當地供銷合作社統(tǒng)一收購或委托絲廠門市收購,其他任何單位及個人一律不準進行任何方式的購銷活動。同時,繼續(xù)提高蠶繭收購價格。
2. “先留后購”政策。1961年,浙江省人民委員會規(guī)定蠶繭為合同訂購的二類商品,超過訂購指標部分,30%按國家收購價賣給國家,70%歸生產隊自行支配。并實行 “先留后購”政策,自留量按全年產量的10%—15%確定。從這一年 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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