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了貫徹“按勞分配”的原則,首先實行了社員基本勞動日制,恢復勞動定額,社員參加集體生產(chǎn)勞動,進行評工記分,社員按工分參加分配,多勞多得。對“五保戶”、烈軍屬和生活困難者,適當加以照顧。據(jù)“六十條”的規(guī)定,各地重新分配給社員一定數(shù)量的自留地(一般不超過總耕地面積的5%)、飼料地,有的地方還分配給社員少量開荒地、菜地,山區(qū)分給社員少量自留山。各地還恢復了集市貿易,下放農村副業(yè)、手工業(yè)管理體制,恢復農村四匠(木匠、鐵匠、泥瓦匠、石匠),開放農村四坊(油坊、粉坊、豆腐坊、糖坊),允許社員經(jīng)營少量家庭副業(yè),鼓勵飼養(yǎng)家禽家畜,作為家庭補充收入 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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