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公社建立于1958年, 建社之初,以公社為核算單位, 在分配上實行平均主義, 搞“吃飯不要錢”, 辦公共食堂, 出現(xiàn)了 “一平二調” 的 “共產風”。1961年冬, 實行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“三級所有、隊為基礎” 的公社核算體制, 1962年貫徹《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》(即《六十條》), 糾正了 “一平二調” 的 “共產風”,在收益分配上實行“各盡所能, 按勞分配” 的政策。在處理國家、集體和個人的分配關系上, 實行統(tǒng)籌兼顧的原則。國家對農業(yè)稅的征收, 采取 “實物計征制”, 穩(wěn)定農民稅賦的政策。1958年國家征收的農業(yè)稅為28 780萬元,到1983年,國家征收的農業(yè)稅也只有29 507萬 ......
上一篇: (五)農副產品進口
下一篇: (二)人民公社的糧食分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