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中國成立后,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1949年12月發(fā)出《關于生產救災的指示》, 指出生產救災是“關系到幾百萬人的生死問題”,“是建設新中國的關鍵問題之一”。要求災區(qū)各級人民政府及人民團體把生產救災工作作為工作的中心。1950年5月,在福建省第一次民政工作會議上, 確定了救災救濟工作是民政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之一。1955年省民政廳設立社會救濟科。此后,隨著國家體制的改革,救災救濟工作的領導機構越來越健全,分工越來越明確,在歷次政府機構改革中,救災救濟工作始終作為民政工作的重點之一 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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