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用電量的發(fā)展變化。1976年,縣及縣以下用電量即農(nóng)電用電量開始形成農(nóng)村用電量和縣城用電量兩大部分。當(dāng)年,全省縣及縣以下用電量為163 120.29萬千瓦時(shí);其中農(nóng)村用電量為87 949.65萬千瓦時(shí),所占比重為53.92%;縣城用電量為75 170.64萬千瓦時(shí),所占比重為46.08%。
1978年,全省縣及縣以下用電量為253 741.49萬千瓦時(shí),兩年平均增長率為24.7%。其中農(nóng)村用電量為138 321.64萬千瓦時(shí),兩年平均增長率為25.4%,所占比重為54.51%,較1976年提高0.59個(gè)百分點(diǎn);縣城用電量為115 419.85萬千瓦時(shí),兩年平均增長率為23.9%,所占比重為45.49%,相應(yīng)地降低0.59個(gè)百分點(diǎn)。1994年,全省縣及縣以下用電量為973 554.8萬千瓦時(shí)。其中農(nóng)村用電 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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