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59年1月,省委召開三屆三次代表大會,傳達學習1958年11月中共中央第一次鄭州會議和12月中共八屆六中全會決議。明確了人民公社是集體所有制性質,決定以5個月時間,對全省所有人民公社進行一次深入的整頓工作。會后,中共江蘇省委、江蘇省人民委員會發(fā)布《關于人民公社經營管理的12條暫行規(guī)定》,并在蘇州召開人民公社經營管理會議加以貫徹,逐步恢復和建立如下制度:①實行三包一獎,超產獎勵;②糧食包干,多產多吃;③耕畜農具,固定到隊;④養(yǎng)豬養(yǎng)羊,隊營為主;⑤零星土地,自行種植;⑥菜地固定,自種自吃;⑦飼料基地,隊種隊收;⑧小溝小塘,由隊放養(yǎng);⑨小片林木,歸隊收益;⑩零星 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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