契稅收入1987年以前,都是并入農(nóng)業(yè)稅收入,沒有單獨反映。從1987—1991年,全自治區(qū)每年的契稅收入為100萬—300萬元,最多不超過600萬元。1991年以后,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(jīng)濟(jì)體制的建立,房產(chǎn)交易逐年增加,契稅收入也隨著增加。1993年契稅收入2 258萬元,比1987年的114萬元增長18.8倍,比1992年的1 121萬元增長1.01倍。各年度收入情況如表2-2-3。
表2-2-3
年度金額(萬元)年度金額(萬元)1987
1988
1989
1990114
192
279
4121991
1992
1993600
1 121
2 2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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