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前(1949—1978年)。
(1)糧食價格的調整。1953年,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發(fā)《關于實行糧食的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命令》和《糧食市場管理辦法》。對糧食市場和糧食價格實行統(tǒng)一管理。國家規(guī)定的統(tǒng)購價格是在大體維持當時城市出售價格的基礎上, 以不賠不賺為原則, 保證農民出售糧食以后, 能夠得到應有的貨幣收入。在實施糧食統(tǒng)購命令之前, 調整了全省新糧收購價格。
1955年8月國務院頒布 《農村糧食統(tǒng)購統(tǒng)銷暫行辦法》對農民實行定產、定購、定銷的 “三定” 辦法。政府既要管城市的糧食供應, 又要管農村余糧調劑?!叭ā?辦法要做到估實糧食產量, 規(guī)定留糧標 ......
上一篇: (二)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
下一篇: (二)糧食銷售價格